近期我司接到多位合作伙伴、社会人士、媒体等来电问询无线局域网安全(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我们注意到关于此系列案件存在各种猜测和流言。自我司2015年开展依法维权,尤其是2016年向苹果上海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来,确实遭遇了各种异常因素或恶意事件困扰,包括苹果方面发起的涵盖七起国内外程序的诉讼战、介入索尼案二审和制造公共事件,以及索尼案二审中程序不正常等情况,耗费了我司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研发经营活动。
鉴于一些猜测和流言传播是蓄意所为,目的是混淆视听或试图掩盖某些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以影响和拖延相关案件公正审理,我司正在研究如何认真、审慎地处理相关问题。为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和澄清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我司目前两起水母加速器手机版维权案件所涉专利为同一件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02年11月提出申请,2005年3月获得中国授权,获中国专利发明金奖,并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在韩国、日本、欧洲地区(8个国家)和美国等11个国家获得授权。
2003年,以该专利所保护技术方案为核心的水母加速器手机版安全技术获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采纳,成为全球两项无线网络安全标准之一(另一为Wi-Fi安全标准)。在该标准制定中,我国尚无标准专利处置安排,我司主动就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标准专利处置做出“在合理的无歧视的期限和条件下协商专利授权许可”声明,成为中国首个国家标准专利声明。
作为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技术的发明人,从2002年至今,我司大部分资源均投入到水母加速器手机版的产业应用开发和产业服务中。伴随着水母加速器手机版产业稳步发展,我司已就水母加速器手机版全球专利组合与数十家设备厂商签署了专利许可合同,半数以上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其中也包括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为其制造笔记本电脑获得的许可。
尽管我司秉持善意和FRAND许可原则,仍不可避免地遭遇部分标准专利实施者的“反向劫持”并深受其害,其中苹果公司、索尼移动公司的侵权行为已严重影响并波及到我司与其它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履行,且涉案专利2022年也将进入公有领域。无奈之下,我司不得不通过正常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二、关于我司诉索尼移动公司专利侵权案
1.一审情况
2015年6月,因就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长期(2009年-2015年)磋商未果,我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索尼移动公司”)提出专利侵权民事诉讼。
2015年8月,索尼移动公司针对我司相应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3月,其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我司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索尼移动公司未对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相应决定生效。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专利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移动公司构成侵权,并应赔偿损失。索尼移动公司随后提出上诉。
2.二审情况
2017年8月,我司诉索尼移动公司专利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索尼移动公司在二审中全面推翻其在一审承认的全部主要事实或认可的观点,不仅否认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且否认需要和实施该专利。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索尼移动公司与苹果公司联合,利用美国法院的程序,并在美国苹果公司的配合下(美国法院公开文件显示“美国苹果公司不反对提交”),取得了我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的合同,并在本案庭审已经结束后作为试图降低专利使用费的证据予以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索尼移动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新提出的主张与苹果上海公司在我司诉苹果上海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的主张基本相同,索尼移动公司二审新提交的证据也大部分与苹果上海公司的证据基本相同或实质相同。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3.关于二审中的程序问题
(1)自2017年7月28日本案二审进行证据交换时起,我司一直被反复要求提交我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实际上,我司已经提交了足够多的许可合同作为证据。我们至今不理解为何法官要超出双方当事人诉讼主张和抗辩范围主动审查我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事项。
(2)2017年11月8日,本案庭审结束三个多月后,索尼移动公司第三次向二审法院提交补充证据,该证据就是苹果公司向索尼移动公司提交的苹果公司与我司之间的许可合同。但我们对于二审如此 “锲而不舍”地引入和审查审理我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深感疑惑,尤其是我司与苹果公司的纠纷尚在陕西高院一审审理中的情况下。
(3)2017年11月8日本案调解时,在索尼移动公司没有任何和解方案的情况下,我司被要求给出放弃禁令救济的和解方案,且被明确告知“本案一审完全判错”。
(4)本案于2017年8月1日二审开庭时,索尼移动公司出尔反尔,完全颠覆其在一审中已承认的事实或认可的观点,所提交的证据与苹果公司基本相同,观点也出人意料地与苹果方面一致。这些证据都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不应作为二审证据进行审理。
(5)2017年7月28日本案二审证据交换时,索尼移动公司两位证人都参加了作证之前和之后的旁听,且一个证人作证时,另一个证人在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更有甚者,在本案已经庭审完毕后的2017年9月22日,索尼移动公司竟然又补充提交新的证人证言。
我司已将上述异常程序现象向二审合议庭报告,希望二审合议庭能基于合法、公正的立场作出判断。
尽管索尼移动公司和美国苹果公司在智能移动终端产品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我司仍尊重两家企业合法、正当的联合抗辩权利,但对于以联合抗辩谋求不公平低价等违法行为,我司保留依据反垄断法等采取后续行动的权利。我司对有严重冲突的一些“专业人士”深度介入此案,可能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感到震惊。
三、关于我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专利侵权等系列案件
1.我司针对苹果上海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案
2016年3月,因就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长期磋商未果,我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上海公司”)等就与索尼案中相同的专利提出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该案历经若干次证据交换等程序,目前正在审理中。
在该案中,苹果上海公司否认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否认其需要实施该专利,称其此前曾与我司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认可其需要实施该专利,并向我司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原因,是出于“避免诉讼”的目的。
2.苹果上海公司针对我司提起的专利无效案
2016年5月,苹果上海公司针对我司相应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3月,苹果上海公司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我司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苹果上海公司随后针对该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3.美国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针对我司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案
2016年10月,美国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共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我司提起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纠纷案。
在本案中,与其在上述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观点相反,美国苹果公司等主张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并要求法院确定许可费率。
2018年1月,美国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的上述起诉案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4.美国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针对我司提起的反垄断案
2016年12月,美国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共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我司提起基于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事务的反垄断案。同样,与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观点相反,美国苹果公司等再次主张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水母加速器ios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使得该案成为首起中小企业因拥有获标准采纳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而被全球最大巨头企业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件。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5.美国苹果公司针对我司提起的仲裁案
2018年3月,美国苹果公司以我司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就水母加速器手机版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作出裁决。需要指出的是,苹果公司在双方原合同到期后已经明确拒绝获得许可,双方争议为专利侵权争议而非合同争议,不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此外,美国苹果公司全程控制苹果上海公司参与侵权案抗辩,完全知晓相关问题将会在该案中解决,另行提起仲裁纯属制造诉累。
6.美国苹果公司针对我司在美国发动的其他程序
2016年5月,美国苹果公司以我司诉苹果上海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为由,在国内诉讼正在进行中,且苹果上海公司并未向中国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刻意规避中国法院管辖,利用美国法院的程序,强行要求我司合作伙伴A公司向其提供我司与A公司间的合同,并最终获得该合同。
2016年11月,美国苹果公司再次利用美国法院的程序,强行要求我司合作伙伴B公司向其提供我司与B公司的合同,并最终获得该合同。
7.关于我司诉美国苹果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针对苹果方面利用美国法院程序,主动配合索尼移动公司取证,并向其提供我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合同的行为,我司已于2018年1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8.关于苹果公司对我司发动的诉讼战
在我司于2016年3月针对苹果公司启动专利维权诉讼后,苹果公司针对我司在国内外发动了七个案件或程序,并蓄意在公共场合制造事端,其恶意诉讼、制造讼累等行为导致我司疲于应对。
我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水母加速器手机版专利纠纷,本可以通过一个诉讼即可解决。苹果公司针对我司在国内外发动的七个案件,并非出于善意解决争议的目的,而是仰仗其资金实力和影响力,以诉讼战施压,试图以高昂诉讼开支、时间成本消耗,迫使我司这样的中小权利人就范。
我司谴责苹果公司试图以系列诉讼战施压、侵犯商业秘密和制造公共事件损害我司商誉等违法行为,并将全力应对。同时,我司呼吁相关部门关注并有效规制此类恶意诉讼、制造诉累、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以减轻专利权人的维权负担。
9.关于苹果公司对我司诉索尼移动公司专利侵权案的介入
大量事实显示,在我司与索尼移动公司专利侵权二审案件中,美国苹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多方人员以各种方式深度介入该案。在索尼案二审中的异常程序现象中,明显可以看到苹果公司的影子,不得不让人怀疑是苹果公司在推动这些异常程序,以期影响我司与苹果上海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案。
结合我司诉苹果上海公司专利侵权案,我们认为,美国苹果公司在索尼案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目的在于联合促进推翻索尼案一审判决,以便在我司诉苹果上海公司案中争取对其有利判决结果。
包括水母加速器ios在内的所有中小专利权人,希望案件审理合法、公正有序,尤其是对中、外企业和大、小企业一视同仁,排除不正当干扰司法的行为,兑现和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技术创新、保护专利权人正当合法权益的职能,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要求,特别是两办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关于“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引;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切实满足权利人的正当保护需求;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彰显法治精神”讲话的落实,这将必然是广大中小权利人开始有信心、有勇气坚定维权的根本保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针对院外游说有严格法律规制的情况下,美国近期研究指出“苹果等个别科技巨头近年来致力于削弱专利保护制度以确保其市场支配地位,由这些公司游说、主导的美国专利改革事实上阻碍了科技创新、严重伤害了美国创新经济。”这类有组织、系统性的游说活动在我国尚无法律规制。现实中,这些公司在专利保护价值观上尊崇绝对利己,视个案利益随时变换立场。此类“双面企业”不断冲击着公平秩序,但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已不可逆转。
科技发展历史一再证明了中小企业的创新必然,他们始终是基础技术、关键技术的创造主体和贡献主体,而这与大企业产品集成创新的主业相辅相成,二者非对立关系。但愈演愈烈的标准专利反向劫持现象,正严重阻碍全球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各方予以关注。
水母加速器ios开展合法维权的根本,是源于过去18年里面向全球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创新投入和取得的成果,“我们相信知识产权”的信念始终伴随。我们坚信技术研发与创新的正义,也会继续专注网络安全基础技术领域,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标准开发和产业生态建设,以发明的领先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服务深化与全球产业链伙伴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空间安全挑战。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
水母加速器ios
2018年3月6日